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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建宇

华龙网11月20日15时42分讯(记者阙影)今日,任建宇劳教案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据了解,昨日,重庆市劳教委以处理不当为由,已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

2011年9月23日,重庆市劳教委认为任建宇通过互联网煽动颠覆国家政权,对其作出劳动教养二年的决定。今年8月21日,在父亲任世六的代理下,任建宇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昨日,重庆市劳教委撤销了对任建宇的劳动教养决定,但任建宇未撤回起诉。

法院对重庆市劳教委的自行纠错行为表示认可。法院认为,任何公权力的行使都须依法、审慎,即使面对公民的过激不当言论,公权机关也应给予合理宽容。法院同时认为,公民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应当保护,但也要依法行使。

今日,因任建宇的起诉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法院裁定驳回其起诉。据相关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在知道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而不能提起诉讼的,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时间不计算在起诉期限内。法院认为,任建宇在劳动教养期间虽然人身自由受到限制,但其会见、通信、通电话的权利得到保障,其主张人身自由受到限制的时间均不应计入起诉期间的诉讼理由不成立。任建宇2011年9月24日签收劳动教养决定书后,于2012年8月15日向法院提起的诉讼,已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据此,法院作出上述裁定。

为什么在重庆市劳教委撤销劳动教养决定后,法院还要裁定驳回起诉?针对这一问题,审判长在宣判后进行了释疑。

审判长表示,重庆市劳教委的撤销决定是按照行政监督纠错程序作出的,而法院是按照行政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审理该行政案件。符合法定起诉期限是案件进入实体审理的前提。本案中,任建宇超过法定起诉期限提起诉讼,理应裁定驳回起诉。并且重庆市劳教委已经自行纠错,以处理不当为由撤销了劳教决定,任建宇也已经解除了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

任建宇案行政裁定书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