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记者从深圳国税局获悉,该局成功完成了对一全球500强企业在深圳投资的某科技公司的“转让定价”审计工作,追缴1亿多元税款,获得国家税务总局的表彰。记者特地采访了参与此案的深圳国税局反避税调查组的工作人员,听他们详细介绍了历时一年半的斗智斗勇办案历程。

    一企业玩避税“花招”

    在国际法上,税权就是税收管辖权,它被公认为国家主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但为追求更高的净利润,不少企业往往采取各种“花招”来避税。

    该起大案的线索源于涉案企业营业利润的突然大幅减少。有调查资料显示,该世界500强企业设在深圳的某科技公司成立于2005年。成立之后,该公司主营业务收入在第二年便突破100亿元,营业利润达2亿多元。然而,在刚过三年免税期后,该公司却于2008年将企业经营模式由进料加工生产模式转变为来料加工模式,将销售收入改为加工费收入。随之,该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也发生急剧下降,同时营业利润也大幅减少。

    反避税调查组便组织精干力量,投入到了该案件的立案调查工作,并迅速通过各种渠道调取了该公司的有关统计数据进行前期分析。通过案头分析,反避税调查组发现,该公司在2008年将进料加工生产模式转变成来料加工后,2008年度主营业务收入便由2007年的过百亿元急剧下降到3亿多元,利润骤减为2000多万元,此后两年均如此。

    然而令人感到蹊跷的是,该公司的生产经营规模却在进一步扩大,人员也在增加,生产环节也没什么变化,唯一改变的是不再承担原材料采购功能。同时,相关资料还显示,该公司在刚进入企业所得税减半征收期即开始进行重大变革,使应纳税所得额巨减,具有明显的避税嫌疑。

    “鉴于该企业涉案金额巨大,又是世界500强企业,我们便将立案报告上报了国家税务总局,并在2010年7月获准立案。”该反避税调查组工作人员说。

    历时一年获突破

    得到国家税务总局的批复后,深圳国税局迅速投入案件调查和分析工作中。

    为了拿出该公司避税的“铁证”,反避税调查组花了半年时间全面审查了该公司2005至2010年的会计账册、凭证、公司内部文件和其他资料,调取了与其关联交易相关的境外合同、财务报告等资料。从堆积如山的账册中查找有利的证据,掌握第一手资料。

    “通过实地取证与调查分析,反避税调查组全面掌握该公司避税的确凿证据。”反避税调查组工作人员介绍,调查资料显示,该公司2008年以前基本属于OEM型企业,具备OEM加工企业的特征。2008年之后,该公司只是在ERP系统上将采购订单流程中的采购订单指令方权限上移到亚太区总部。该公司不再承担采购原材料的职能,其他生产功能并没有减弱。另外,反避税调查组通过分析该公司与其境外关联公司签订的来料加工劳务总合同,发现该合同中没有具体定价方法,也没有明细能说明来料定价的合理性。而来自深圳海关的证据也显示,该公司从开业以来,其从海关进口的原材料及从海关出口的产品,无论是数量、品种还是金额都是处于不断巨量增长的趋势,企业的生产也蒸蒸日上。

    “由此我们非常明确该公司2008年至2010年在为其关联公司提供来料加工业务时,收取的加工劳务费明显偏低,存在转让定价避税问题。”反避税调查组工作人员说。

    多方配合追回超亿元税款

    随着案情的不断明朗,案件结案似乎水到渠成。不过,更艰巨的工作才刚开始。该公司改变经营模式后,劳务收入成为主营业务收入,在公开的信息库中较难找到一组相似可比的企业;如将劳务收入直接换算成产品销售收入,再找寻可比企业,计算极为复杂,且难以精准。因此,找寻可比企业和选择调整方法,如何选取最合适的利润水平指标又成为摆在反避税调查组面前的一大难题。

    相关工作人员告诉记者,由于此案在国内尚无先例,没有成功的模式可以借鉴,反避税调查组只能借鉴国际通行的做法,经过大量、复杂的统计计算后,最终确认调增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7.33亿元,补缴企业所得税1.01亿元,并相应加收利息700多万元,合计1.08亿元。2011年底,该集团公司认可了深圳国税局的调整方案及补税决定。该笔巨额税款及利息也随即入库。

    另外,根据《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深圳国税局还将对该公司进行5年的反避税跟踪管理,预计从2011年至2015年增收企业所得税3亿元。至此,这宗深圳国税局成立以来涉案金额最大的反避税案,在历时一年半的艰苦调查和激烈交锋后,最终圆满结案。

    深圳国税局局长刘军在2012年全市国税工作会议上对该案做了高度评价,称该案为深圳国税局迄今为止补税金额最大的一起转让定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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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谓转让定价

    转让定价(Transfer Pricing)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在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等时制定的价格。在跨国经济活动中,利用关联企业之间的转让定价进行避税已成为一种常见的税收逃避方法,其一般做法是:高税国企业向其低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低价;低税国企业向其高税国关联企业销售货物、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时制定高价。这样,利润就从高税国转移到低税国,从而达到最大限度减轻其税负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