朝阳区一家美食公司的杂物电梯发生夹死人事故后,负责该电梯维保的公司被朝阳区质监局罚款11万余元。该公司不服,起诉要求撤销处罚。记者昨天获悉,市二中院终审判决驳回了该公司的起诉。

    今年1月24日,朝阳区质监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在当月11日,北京某美食公司的杂物电梯发生夹人致死事故,电梯维保公司负责该美食公司的电梯维保工作。事故调查组认定,该电梯维保公司对已发现的安全隐患无有效处理措施,对事故的发生负有重要责任,建议处以罚款的行政处罚。朝阳区质监局遂依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88条第1项的规定,对电梯维保公司处以11万余元的罚款。

    电梯维保公司不服,起诉认为处罚决定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求予以撤销。被一审法院驳回后,该公司又提出上诉。

    市二中院认为,电梯维保公司无充分证据证明已将事故电梯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及时告知电梯的使用单位或向当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报告,故其未尽到对维护保养电梯安全性能负责的相应义务。作为电梯维保单位,该公司应严格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对其维护保养的电梯安全技术性能负责,履行相应职责不应附加其他条件。朝阳区质监局对该电梯维保公司作出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法院据此维持了一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