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社会,著作权在生活中须臾不可或缺。

  人类生活有物质和精神之分。首先,精神生活与著作权息息相关。早晨起床,关心新闻的无论打开电视机,听广播,上网看电脑,还是翻开报纸,获取的图像、声波、数据、文字形态的资讯,无一不是作品,都是创造的结晶。其中,电视、广播离开音乐作品,无法生存,通过使用音乐可以创造惊人的价值,仅全国300家广播电台2009年的广告收入,就近百亿人民币。音乐的产值以及它的增长速度,十分惊人。举一个小例子,我们每天频繁接听的电话中,充斥着五花八门的“彩铃”,不要小看它,据权威统计,2009年无线电话公司通过音乐就获取250多亿元的收入。

  人类千百年来形成了阅读的习惯,技术进步推动了阅读方式的变革。但是,无论传统的纸质书籍,还是方兴未艾的电子书,尽管介质发生变化,但阅读对象还是离不开作品。无论谁创作,怎么创作的。凡受公众欢迎的作品,不仅“洛阳纸贵”,而且可以牵动社会财富的争相投入、运动、周转,带来巨大的收入。《泰坦尼克号》、《阿凡达》高达数十亿美元,罗琳的《哈利·波特》不仅风靡全球,产生诸多的衍生作品,使投资人大赚其钱,也使罗琳的收入超过英女王。中国古诗《木兰辞》不过三百字,但是美国人借用这个美丽的传说,运用现代手段,给它注入新的活力与生机,演绎出一部脍炙人口的动画电影,获得巨大的商业成功。这些都凸显了创造的价值,而创造是一切价值的源泉。

  著作权法,就是文学艺术的产业运作获得成功的必要保障。今天,没有谁可以脱离著作权而生存。文学艺术俯仰皆拾,著作权也无处不在。我们居家、出门,学习、工作、休闲,乘飞机、逛商店,都要与艺术打交道,都要消费著作权。市场社会靠交换得生存,没有免费的午餐。不管我们是否意识到,我们都在为自己文化艺术的消费付出。付出与所得是一个对价。工业文明时代,文学艺术创造是大机器生产链条中的一环,也是利益的一极,还是有独立诉求的利益主体。

  当今社会,这些支撑和维系人类生活的所有方式,都需要创造、设计、制造、销售、加工、推广。投入既有智力的,也有物质的,管理的。严格地讲,精神生活与物质生活在现实中是浑然一体,无法切割的。我们无论选择哪种方式的精神享受,都需要物质支撑。离开物质,精神成果将无以栖身。因此,单纯的精神产品是不存在的,任何精神产品的生产过程,尤其复制传播过程,都伴随着物质制造。即便网络传播,也需要大大小小无数的电脑,从而带动了电脑制造业的发展,进而综合形成为巨大的文化创意产业和相应的制造业,创造大量的财富和就业机会。

  在发达国家,文化产业已成为经济发展最重要的支柱,而且发展趋势日益明显。美国、日本、韩国文化创意产业风头正劲。长期以来,我们欠缺对文化产业的认识,没看到这个产业的巨大发展潜力。未来,我们建设创新型经济,实行经济结构的转型,文化产业将是我国经济发展的新的增长点。要强调的是,包括著作权在内的知识产权保护,是获得成功的法律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