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中国法学会婚姻法学研究会2010年年会上,该会会长称,婚姻法学专家们正在讨论的“人身权保护”中包括如何追究“第三者”干扰婚姻关系的责任。“小三”或许会被追究侵犯配偶权。

    不少网民对这个议题颇不以为然,希望专家们去管管高官包二奶的事。错了,这根本就是两个法律关系:高官包二奶是监督公权的问题;立法惩“小三”是救济私权利的问题。其实“配偶权”以及追究“小三”的法律责任,在我国还是一个法律空白,这是个挺严肃的事,并非无聊话题。

    “小三”的存在无疑破坏了他人家庭的和睦,甚至还会引发家庭暴力等社会问题。但对于第三者插足的行为,我国目前还主要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十年前的2000年,重庆发生了我国首例妻子状告第三者侵害配偶权案。原告周远华状告第三者谢光萍插足,造成原告家庭不和睦,要求判令谢立即停止插足自己的家庭、赔礼道歉并赔偿精神损失费5.5万元。一审法院判决谢停止侵害,并赔礼道歉。但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裁定:此案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理范围,驳回了原告的起诉。就是说,法院认为“小三”这个事不归法院管。

    法律对“小三”的这种缺位,根源在于婚姻的特殊性。夫妻关系是法律所确认的世界上最亲密的关系(甚至超过父母子女的直系血缘关系),但这种关系却是建立在情感之上,一旦情感发生危机,那转眼之间它就会变成世界上最冷漠的关系。可见夫妻关系是建立在情感之上的法律关系,法与情之间有些强大的张力,法律的作用比较微妙。

    我也是电视节目和新闻看多了,才知道原来世界上有这么多的形形色色的“小三”,最终闹得鸡犬不宁,上吊喝药的事,还真不少。法院如果一直说:我们不管“小三”的事,未免让人们对中国的法治失去信心。所以,才会有婚姻法专家专门讨论“小三”是不是侵害了配偶权,该如何惩治。

    2001年,我国修订《婚姻法》时并没有引入“配偶权”这个概念,只是规定了夫妻之间“互相忠实”的义务。这导致了一系列的权利的真空,比如,夫妻之间相互忠实是法定义务,但却不是“小三”的义务,老婆不能拿这一条法律去起诉第三者违法!再比如《婚姻法》第46条规定,仅仅对于重婚、与他人同居导致的离婚,无过错方才有权请求赔偿。也就是说第三者插足没有导致离婚的,不能要求赔偿;对重婚、同居以外形式的第三者插足,也不适用赔偿。同样,刑法里“重婚罪”只能惩罚“重婚”这样一种第三者插足的行为。

    而按法学理论,配偶权的内容包括:性的忠贞义务、同居义务、住所商定权、相互合作、扶助权等等。配偶权能为婚姻提供比较全面的保护,任何不忠贞的行为都可以被纳入侵犯配偶权的范畴,由法律来调整。其实世界上没有“通奸罪”的国家并不多,连浪漫如西班牙、法国等国家都有类似罪名。美国有的州通过判例把夫妻间不忠贞行为确定为侵害配偶权的行为,受害方可以据此提出索赔。这样的司法实践值得我们借鉴。(沈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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